(网经社讯)12月31日,为加快推动四川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关于支持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于近日出台。未来3年,四川将连续每年投入2亿元推进平台经济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其中面向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面向个人最高奖励50万元。
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是四川确定的“15+N”重点产业链之一。政策从支持电商批发零售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电商创新项目、电商载体、电商活动、电商人才、电商引导基金7个方面提出奖励举措。
针对企业,政策明确对上年度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规模超过5000万元或批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增速超出同期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批发业销售额增速2个百分点以上的电商销售类企业,单个企业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速超过同期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增速3个百分点以上的电商服务类企业,单个企业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烟火小店等发展成效显著的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企业,单个企业另行激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平台经济产业链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商业模式、科技研发、应用场景、服务业态等创新项目建设,按项目上年度在川实际投入比例和成效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总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属于在国际国内、中西部首发首试的项目,激励金额分别追加20%、10%。对上年度主办全国、中西部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综合类或垂直领域类活动的主体,按照其自筹资金实际投入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主办单位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等。
针对个人,对新入选平台经济产业链领军人才,且其所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的个人,按照A、B两类人才类型,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激励。
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了解,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中的支持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政策有效期为2026—2028年。“该政策是框架性政策文件,每年将按照四川省平台经济产业链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年度申报指南,细化明确本政策中具体的指标要求,指导好市场主体和优秀人才开展申报工作,确保政策红利快速见效。”

附:关于支持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我省平台经济(以电商为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平台经济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以及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平台经济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共赢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电商批发零售类企业培育力度。对上年度通过互联网实现零售规模超过5000万元或批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增速超出同期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批发业销售额增速2个百分点以上的电商销售类企业,按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电商服务类企业快速成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速超过同期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增速3个百分点以上的电商服务类企业,按企业综合发展成效分梯度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平台经济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对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烟火小店等发展成效显著的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企业,单个企业另行激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平台经济创新项目建设。支持平台经济产业链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商业模式、科技研发、应用场景、服务业态等创新项目建设,按项目上年度在川实际投入比例和成效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总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属于在国际国内、中西部首发首试的项目,激励金额分别追加20%、10%。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创新开展线上综合服务,按其实际投入和成效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平台经济载体建设。对上年度在国家电商示范基地综合评价中取得第一档次的,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激励。对上年度获评省级电商基地、跨境电商园区,依据经营规模、企业数量、配套服务等综合成效,按梯度给予运营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重大平台经济活动开展。支持行业商协会、电商企业在川开展消费节、电商竞赛、资源对接会和展会等重大平台经济活动。对上年度主办全国、中西部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综合类或垂直领域类活动的主体,按照其自筹资金实际投入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主办单位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平台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入选平台经济产业链领军人才,且其所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的个人,按照A、B两类人才类型,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激励。
七、加大引导基金支持力度。用好四川省文旅商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加大对平台经济产业链建圈强链项目的支持力度。
本政策中的支持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期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有效期为2026-2028年,每年实施,由商务厅、财政厅共同解释。


































